山东菏泽中原艺校
勤工助学管理规定(暂行)
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等全面素质的提高,使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更加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,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。
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生,符合本规定者,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。并有权通过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,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得到合理的报酬。
第四条 学生应当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,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。
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不应当包括纯粹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。
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、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,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,不得参加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、有损学生形象、损害学校声誉和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,应履行必要的申请、登记、备案手续,有必要进行培训的应当接受培训。
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,应当签订《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》。因违反协议书内容而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第九条 学生不得参与传销活动。
第十条 有两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,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。
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享受特困生待遇的学生,应当主动申请、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,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应当优先推荐安排。
第十二条 各班级应加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安置和管理。
第十三条 各班级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,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2007年9月1日起执行。
山东菏泽中原艺校
二OO七年九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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